苏国土资规发〔2010〕3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厅各处、室、局,厅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的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和我省其他的10种优势矿产及紧缺矿产(见附件2)。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已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预登记的,不再办理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手续,但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供地前,到省国土资源厅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登记手续。
三、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建设项目(除省级以上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建设用地预审阶段,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查询是否压覆矿产资源的申请(格式见附件3,纸质和电子版各1套),附具项目有关批复文件、项目选址位置图以及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对该项目是否压覆矿产资源初步审查意见(格式见附件4)。
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后,建设项目不涉及压覆矿产资源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未压覆矿产资源的证明。
四、省级以上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认定涉及压覆矿产资源、确实无法避让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手续。
五、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申请(格式参见附件3,纸质和电子版各1套);
2、项目有关批复文件;
3、项目选址位置图;
4、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地质调查鉴定报告(报告格式见附件5);
5、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及评审意见书;
6、与矿业权人签订同意压覆的补偿协议。
省级以上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时,先行提供上款1-4项规定的材料,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确认涉及压覆矿产资源的,再行提供上款5、6项规定的材料。
以上材料经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后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后,依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10〕137号文件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出是否同意压覆矿产资源的批复或上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2、江苏省重要矿产资源目录(暂定)
3、关于查询(确认)××××建设项目是否压覆矿产资源的申请》(格式文本)
4、关于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的初审意见(格式文本)
5、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地质调查鉴定报告(格式文本)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二о一о年十二月三日
主题词:矿产资源 建设项目 压覆 通知
抄送:国土资源部